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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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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DII)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与CDR(预托证券),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式,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可投资范围

·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上市交易的权证。